1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

【48812】从货代企业处分事例看原产地申报需求留意的几点

发布时间: 2024-08-12 来源:技术中心

  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作为报关单位,受境内收货人***有限公司托付,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8票铝锭,报关单号为,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601200090(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总数量649030千克,申报CIF总价146.71万美元,申报原产国为,其间报关单号***项下货品申报优惠贸易协议代码为07(我国-巴基斯坦自贸协议),其他7票申报优惠贸易协议代码为13(

  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8票铝锭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实践均为亚太贸易协议安排的原产地证书,实践应按照优惠贸易协议代码01(亚太贸易协议)向海关申报,进口需适用关税协议税率4.6%进行纳税。当事人职工因作业忽略,未依据*****有限公司供给的原产地证书确认正确的优惠贸易协议代码向海关申报,形成优惠贸易协议代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上述货品完税价格计人民币943.62万元,应交纳税款计人民币171.72万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49.05万元,货品价值人民币1115.34万元。

  在案子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海关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且认错认罚,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则的从轻处分情节。

  以上现实有进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产地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当事人因作业忽略致使产生进口货品优惠贸易协议代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景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之规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原产国为孟加拉国,既归于《亚太贸易协议》,又归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品原产地》。需求检查客户供给的产地证类型以及有关数据是否“单单共同、单证共同、单货相符”。

上一篇:【48812】【收评】沪铝日内跌落097% 组织称铝:现货商场可流转货源宽余 铝价偏弱震动

下一篇:财政部:从8月1日起将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

返回